1,平度实验小学好还是双语好

位于红旗路上,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这是老名字了,现在都改成平度红旗路小学了,是平度最好的一所小学

平度实验小学好还是双语好

2,要选择小学了纠结金桥三林的两房还是周浦的三房

金桥的平度路、金桥路之间,杨高路以北、金杨路以南有四五个小区对口建平实验小学(金业校区),房价符合你的条件。
张江工作的话,张江高科实验和张江二中心对口的老公房也可考虑之。毕竟,你买别处的房也是老公房这个价钱的学区,也就这种档次的学校了。好处是,大人上下班近,方便辅导功课。小学拼家长的。

要选择小学了纠结金桥三林的两房还是周浦的三房

3,青岛哪个区性价比高主要指教育方面

青岛比较好的小学是,市南区的江苏路小学、太平路小学、大学路小学、文登路小学、嘉峪关学校、南京路小学,市北区的台东六路小学。青岛比较好的初中是,市南区的育才中学、39中、7中、26中,市北区的47中。青岛比较好的高中是,平度市的平度1中,崂山区的2中,李沧区的58中、3中,市南区的9中,即墨市的即墨1中,胶州市是胶州1中、2中,莱西市的莱西1中,黄岛区的胶南1中,城阳区的城阳1中,市北区的17中,等等吧。以青岛市区来说,学区房不管买还是租,最贵的是市南区,最便宜的是李沧区。各个县级市应该比市区便宜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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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哪个区性价比高主要指教育方面

4,这是俺的考试地点青岛科技大学崂山校区明德楼B区崂山区松岭路

从汽车北站做313到终点站青大高职学院下车,科技大学就在青大高职后面挨着。
我也是即墨的,和你在一个考点,也不知道怎么去。
坐平度到青岛的高速客车,到东站下车。坐606或375(专)都能到。
在汽车北站,2个选择:1,公交:313或者606。 2,出租车(20块钱吧) 公交车两辆车都到青科大。车会开到学校门口(进门别进错了,路尽头是青科大,旁边是青大)。进门之后,往左走,青科大只有1做特别大,特别长的楼,就在进门的左边(你进的门是中门,不是正门)。你沿路往左走,就会看到(体育场对面就是明德楼了)。。明德楼分为几个区ABCD什么的。。B区在中间再往里一点。不过放心,楼是通着的,进去就会看到是哪个区了。另外,在即墨坐到北站算是比较好的路线了。Good Luck!
你从哪里去啊在火车站坐25路到市政府,然后下车做看看站牌,好像是232路车。

5,青岛本地户口和非青岛本地户口在青岛买房有什么区别

青岛本地户籍在青岛购房,可以平等收入身份证,户口本,婚姻情况证明,申请购买两套家庭住房。当事人如果是外地户籍,需要持有身份证,户口本,婚姻情况证明,当事人户籍所在地住房情况证明,当事人在青岛从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12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费证明,才有资格在青岛申请购买一套家庭住房。2017年3月15日起青岛实行的《关于保持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的通知》规定:一、限购范围: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包括高新区;二、限购套数:1、本地户口:限购两套;2、外地户口:限购一套房,包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房。三、首付比例:1、首套房:最低首付30%;2、二套房:最低首付40%;3、三套及以上:暂停发放;4、新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30%;5、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40%;6、全款买房无限制。四、限购规定:1、外地户口限购一套房,但必须提供从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12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费证明。2、补交、补办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不予认可。3、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以及莱西市不受青岛限购政策影响。4、高新区和黄岛区60平方米落户政策依然执行,外地户籍人口选择在这两个区域购置一套60平米以上房产,取证落户,原则上就可以享受不限购政策。扩展资料签单与过户1.签单阶段———预售登记与合同与发展商签合同时要千万小心,不妨询问一些法律方面的人士,要知道房产纠纷的产生多半是由于合同出现了问题,合同没签好,今后的烦恼会像滔滔江水。2.买房的实质阶段———交易与过户契约有预售契约和买卖契约两种,预售契约是相对于期房而论的;买卖契约则用于现房交易。立契过户是发展商和买房人进行交易、更换房屋产权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立契过户应该是买房人亲自办理的,如果不能亲自办理而需他人代办的,买房人一定要出具委托书,委托书上必须加盖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的公章(有些区县房地产交易所要求同时具有公证处的公证书)。验收与入住1.收尾工作———验收与缴纳税费拿到新房钥匙先别高兴,经过验收才能入住。验收方面需要特别注意,首先要知道验收房屋的标准,还需要清楚不合格的房屋是否有权向开发商拒收,这个阶段需要在专家的指导下进行。在办理入住之前,购楼者还需要交清合同款,办理结算;发展商要统一审核的付款情况,每期付款的底单复印件都须立档保存,在最后入住时以供审核。购房人持合同就可以到物业管理公司拿钥匙,拿钥匙时,要求签订物业管理公约。2.清理工作———装修和入住装修在购房之中是个可有可无的过程,因为有相当购房者购买的是毛坯房,自己在找装修公司进行装修,此时发生的纠纷和业务已和购房没有关系。购买基本装修房屋的购楼者需要在房屋的装修的验收时倍加小心。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购房
青岛对外地户口限购了。外地户口不能在青岛买房。在青岛工作一年以上并且缴纳了社保,才能购买一套,只能买一套。买房必须超过100平米才能落户。郊区可以60平米,比如即墨平度这些地方。所以,外地人如果不是特别有钱,是没法落户的,就算落户也只能在房价不高的地方落户。
青岛本地户籍在青岛购房,可以平等收入身份证,户口本,婚姻情况证明,申请购买两套家庭住房。当事人如果是外地户籍,需要持有身份证,户口本,婚姻情况证明,当事人户籍所在地住房情况证明,当事人在青岛从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12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费证明,才有资格在青岛申请购买一套家庭住房。2017年3月15日起青岛实行的《关于保持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的通知》规定:一、限购范围: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包括高新区;二、限购套数:1、本地户口:限购两套;2、外地户口:限购一套房,包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房。三、首付比例:1、首套房:最低首付30%;2、二套房:最低首付40%;3、三套及以上:暂停发放;4、新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30%;5、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40%;6、全款买房无限制。四、限购规定:1、外地户口限购一套房,但必须提供从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12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费证明。2、补交、补办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不予认可。3、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以及莱西市不受青岛限购政策影响。4、高新区和黄岛区60平方米落户政策依然执行,外地户籍人口选择在这两个区域购置一套60平米以上房产,取证落户,原则上就可以享受不限购政策。
如果你购买的商品房达到青岛市**局规定的房屋面积或房款额度。则可以申请“随房落户”政策,将户口迁入该房屋。户口迁入该房屋以后,就可以与常住人口一样享受本地孩子的受教育政策
最近朋友们都在讨论房子,都害怕房价再涨,经过几次看房,筛选对比几个片区的环境及未来发展,加上喜欢海边(南向的),所以看好了青岛西海岸新区的市中心,最终我和老公都觉得唐岛湾石油大学附近最好。江山南路这边有河,有山,有大海,有1、6号地铁线,还是最好的学区房,,小学,初中,高中都有,以后孩子上学不用接,不用送,太省事了。简直是我最理想的地方,也很喜欢那里的环境,但是这附近好几个楼盘,我和老公,看了不知道哪个更适合我们?有懂行的大神分析一下:鲁商蓝岸国际,唐岛one,盛世江山,江山瑞城,城发新项目 的区别好吗?
一次性付款没有区别!贷款需要外地人提供担保人!谢谢!

6,普通高中学籍资料如何修改

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变动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变动。二、办理依据(一)转学。《教育部关于印发的通知》(教基一〔2013〕7号 )第十四条:“学生转学或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第十五条:“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办结。”第十六条:“学生转学或升学后,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鲁教基发〔2016〕3号)第三条:“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通高中学校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工作。”第十一条:“因家庭住址变化、户口迁移、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等因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入和转出学校同意,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可办理学籍异动。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本学区内不准转学。普通高中学生在本县(市、区)域内不准转学。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准转学。” 第十三条:“除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外,学籍实行籍随人走,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入学或转学手续的学生就读。” (二)休学、复学。《教育部关于印发的通知》(教基一〔2013〕7号 )第十九条:“学生休学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登记。复学时,学校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第二十一条:“学生死亡,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鲁教基发〔2016〕3号)第十六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的,可由学生本人或其父母、其他监护人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病历、相关医疗费用单据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审核同意,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办理休学手续。初中、高中毕业年级第二学期一般不准休学。”第十七条:“学生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乙、丙类传染病并在传染期的,学校应要求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带其到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治疗期在半年以上的,应要求其办理休学手续。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其他疾病不能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的学生,学校应要求其办理休学手续。”第十八条:“休学期限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当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续办休学手续。”第十九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及时办理复学手续。未申请复学的,学校应通知学生或其父母、其他监护人办理复学手续。”第二十六条:“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回到境内后仍接受基础教育的,接续原来的学籍信息,不另建新的学籍档案。” (三)退学。《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鲁教基发〔2016〕3号)第二十条:“普通高中学生超过应复学时间一个月以上未申请办理复学手续或未提出继续休学申请的,按自动退学处理。连续休学两年以上,仍不能复学的,应予退学。”第二十一条:“普通高中学生擅自离校,学校应通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督促学生返校。学生擅自离校一个月以上,按退学处理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第二十七条:“学生死亡,学校应及时注销其学籍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四)信息修改。《教育部关于印发的通知》(教基一〔2013〕7号 )第十条:“如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第十三条:“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时,学校应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籍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山东省东营市教育局(山东省东营市府前街118号)。 四、办理条件 全市各普通高中学校在校生学籍变动,均可按规定程序办理。 五、申请材料 (一)转学。《居民户口簿》等户口迁移其他证明、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相关证明。由外省(市、区)转入我省,还需提交原就读学校出具的《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或《成长记录》档案、学生已经获得的学分清单,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学业成绩证明。 (二)休学、复学。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病历、相关医疗费用单据或其他有效证明。 (三)退学。超过应复学时间一个月以上未申请办理复学手续或未提出继续休学申请的相关证明材料,学生擅自离校一个月以上的相关证明材料,学生死亡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信息修改。《居民户口簿》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六、基本流程 (一)由市内普通高中学校转出到市外,由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相关材料到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办理。其他学籍变动均由学生学籍所在学校持相关材料到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办理,其中市内转学的,由转入学校负责办理。 (二)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核准。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1个月。 九、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东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219室。
学籍档案册,记录着学生的个人资料、家庭情况、学习成绩、操行评语等,对于即将升入大学或走向社会的高中毕业生来说,是一张极为重要的“信誉卡”。正规的大学都是要提取你的档案的。没有档案则无法入学。学籍一共是两份,一份市教委存档,另外一份在学校。高中学籍档案可以修改,学校一般会安排给学生核对信息,如果没有你可以去学校学籍科申请信息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高中学籍管理,提高学校精细化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高中招生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普通高中学校。  第三条 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市教育局直属普通高中学籍由市教育局、普通高中学校共同管理,胶南市、胶州市、即墨市、平度市、莱西市以及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以下简称五市三区)普通高中学籍由市教育局、五市三区教体局和普通高中学校共同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学籍注册    第四条 普通高中学生入学必须参加当年普通高中招生考试(以下简称中考),按照中考志愿顺序、学业水平测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情况择优录取。  第五条 普通高中实行按行政区域招生录取制度。除按规定批准的招生范围外,市教育局直属普通高中学校面向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招生,五市三区普通高中学校面向所在行政区域招生。  跨区(市)就读的初中毕业生原则上回户籍所在地参加中考报名、考试和录取。任何普通高中学校不得录取先期已被其他学校按规定程序和方法录取的学生,不得录取未在本行政区域参加中考报名和考试的学生。  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普通高中实行按行政区域注册学籍制度。学生在所属行政区域参加中考报名和考试,按照所在区(市)高中招生录取政策被正式录取后,录取学校应向学生发放录取通知书。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持录取通知书到录取学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后,方能注册学籍。  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的学生,须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后两周内向学校请假。开学两周后不到校办理入学手续的,学校应当书面告知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以下简称家长)取消其入学资格,全市任何普通高中不得擅自办理录取。当年十月底前,确属特殊情况未在开学两周内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手续的,由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录取学校和所属教育主管部门共同认定,并按照规定办理。  学校违反规定招收的学生,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不予注册学籍和学业水平考试考籍。  第七条 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由学校通过《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管理信息系统》录入学生电子学籍信息,并在规定时间内报教育主管部门核准。  第八条 普通高中实行全省统一编排注册学号。学生转学、复学后,注册学号均由市教育局重新编排。学生学籍一经变更,原注册学号作废。  第九条 普通高中招生数量必须与学校规模和设备设施相适应,招生班额应控制在56人以内,有条件的班额应不超过50人。对班额过大的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将下达学籍建议书,接到学籍建议书的学校,原则上不再允许接收学生转学、借读或其他形式的就读。   第三章 转学    第十条 学生因家庭住址搬迁且户口迁移、回户籍所在地就读或其他正当理由确需转学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出、转入学校和学校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转学。  第十一条 由本市以外普通高中学校转入的学生,持转学材料与本市普通高中学校联系,学校审查同意后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转学手续。转学材料分别为:  (一)外省转入:转出省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出具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以及学生已经获得的学分清单;转出地市级(不含县级市)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转学介绍信;转出学校提供的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或成长记录、学籍档案册;学生在本市的常住户籍证明;教育主管部门按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省内转入:转出市(不含县级市)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转学介绍信、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转出学校提供的《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发展评价报告》和学籍档案册;学生在本市的常住户籍证明;教育主管部门按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外省转入和省内转入的高一学生,还应当提供转出地市级(不含县级市)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学生中考情况说明,主要内容包括学生中考当年该地中考科目、分值、中考总分;学生中考每科分数、总分;学生就读学校中考计划内录取线;该校在当地中考录取批次和办学水平等。  第十二条 转往本市以外普通高中学校的学生,持学生户口迁移证明和接收学校的接收函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转出学校审查同意后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转出手续,最后到转出学校提取学籍档案册和《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发展评价报告》。  转往外省的,还须到山东省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开具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  第十三条 普通高中学生在本市范围内原则上不准转学。因父母工作调动造成学生家庭住址跨区(市)搬迁(市内四区内搬迁除外)且户口迁移或回户籍所在地就读的,可以申请转学。转出学校、转入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审查学生父母工作单位证明、房产证明和户籍证明。  第十四条 确需转入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可以在高一第二学期期末前向要求转入的中等职业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接收学校审查同意并报市教育局批准后,方可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  第十五条 对教育主管部门直接安排的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学校应当接收。  本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转学按有关规定执行;现役军人、部队转业干部子女转学应按规定优先予以安排;残疾学生转学应按规定给予特殊照顾。  第十六条 由外省、市普通高中学校转入的学生,原则上应转入我市同类办学水平学校。  第十七条 每学期开学前后各一周集中办理转学手续,其他时间每周一办理(节假日除外)。  第十八条 高三第二学期一般不办理转学;学生在受处分期间一般不办理转学;学生休学期间不允许转学;在中考所在地以外普通高中学校注册学籍的学生,不允许转回中考所在地普通高中学校就读。   第四章 借读    第十九条 已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学生,跨省、市、区(市)到非户籍所在地就读的,均为借读生(市内四区之间跨区就读的,不属借读生)。  第二十条 学校一般不接收借读生。父母双方出国工作一年以上、支援边疆建设、从事野外工作或流动性较大工作,由本市亲属抚养的学生,可以申请在本市普通高中学校借读。  申请借读的学生,持证明材料向普通高中学校申请,学校审查同意后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借读手续。证明材料包括:  (一)父母双方工作单位证明;  (二)学生学籍所在地市级(不含县级市)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学籍证明;  (三)学生学籍所在学校同意外出借读证明和学籍档案复印件;  (四)学生亲属在本市的常住户籍证明;  (五)教育主管部门按规定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因特殊原因确需外出借读的学生,应持借读学校同意接收证明向学籍注册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同意并办理正式手续后,方可外出借读。  第二十二条 借读生学籍由学籍注册学校负责保留、管理,并建立学籍档案、学生发展报告和高考电子档案。  第二十三条 借读生学分认定和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由借读学校负责,并及时转交学籍注册学校,学籍注册学校应认可其评定结果。  第二十四条 借读生需回学籍注册学校参加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由学籍注册学校核发毕业证书。户籍和学籍均在本市以外的借读生,因特殊原因确需借考的,须由学校报教育主管部门按规定批准。  第二十五条 借读生在接受教育、参加团队组织、担任学生干部、帮困助学、校级评优奖励方面,与本地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十六条 高三第二学期不办理借读。达不到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区(市),其所属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含公办改制学校)原则上不接收学生借读。班额已经达到56人的,原则上不再接收借读生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学生就读。  第二十七条 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在本市普通高中学校借读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境外学生在本市普通高中学校借读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休学、复学、退学    第二十九条 在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连续三个月无法到校学习需要休学的,应当持区(市)级以上医院的原始病历、诊断证明、缴费凭证和医院建议休学证明,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学校审查同意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予休学。  在校学生中途出国探亲或学习超过三个月,经学校同意可以申请休学。学校应认真审查学生出国签证等材料,及时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休学手续。学生出国前,学校应与家长签订协议,约定学籍管理、相关费用、学生离校期间监护和安全责任等重要事项。  第三十条 患有传染病或患有区(市)级以上医疗单位认为不宜在学校正常学习疾病的学生,应当及时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休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 普通高中学生因病原则上最多办理两次休学,每次休学期限为一年。因出国探亲或学习等原因原则上只准休学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第三十二条 高三第二学期原则上不允许休学。  第三十三条学生休学期满,须按期复学。复学时,应当向学校提交复学申请和医院建议复学证明,经学校审查同意后到教育主管部门重新注册学籍方可复学。  第三十四条 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的,应予退学。普通高中学生申请退学的,应当由学生本人和家长共同提出申请,并办理正式退学手续。  学生死亡的,学校应及时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学籍注销手续。  第六章 毕业、结业、肄业、升级、留级  第三十五条 普通高中学生修业期满,经考核达到以下要求的,准予毕业。  (一)每学年在每一个学习领域都获得一定学分;  (二)三个学年获得116个必修学分(包括研究性学习活动15学分、社区服务2学分、社会实践6学分),在选修课程ⅱ中至少获得6个学分,总学分达到144学分;  (三)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四)综合素质表现评定合格;  (五)体育测试合格(残疾学生除外)。  第三十六条 因有不合格科目而未能获得学业成绩合格证的学生,离校后两年内允许参加两次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学业成绩合格证。学校可核发其毕业证,毕业证的签发时间为全部科目最后合格年度。  第三十七条 普通高中学生修业期满,未达到毕业要求的,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普通高中学生修业一年以上,因故申请中途退学的,只发给肄业证书。对自动退学的,不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学历证书遗失不予补办。必要时本人可向原毕业学校提出申请,学校核实原始档案后报教育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如实出具证明信。对提供虚假证明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十条 普通高中毕业证书由省教育厅统一规格并监制,普通高中结业、肄业证书由市教育局统一规格并监制。  第四十一条 普通高中升级实行直升式,不实行留级制度。  第四十二条 严禁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占用公共教育资源举办复读班或招收往届高中毕业生插班复读。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三条 各普通高中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学籍档案,普通高中学生学籍档案包括纸质和电子两种。  纸质档案包括学籍档案册、学生证、学业水平考试准考证、学生花名册、学籍变更材料、学分认定材料、综合素质评价材料、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等。电子档案主要通过《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管理信息系统》和《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发展评价报告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第四十四条 对所有在籍学生,各普通高中学校都应当及时为其办理学籍档案,并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学籍档案验印手续。学籍档案材料必须按时填写,字迹应工整,项目应填全,一律使用钢笔填写。每学期末整理一次学籍档案。  第四十五条 学生受到校级(含校级)以上奖励的,应记入学籍档案和学校的文书档案。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应存入学籍档案。撤销处分的,应将处分决定取出,存入学校的文书档案。  第四十六条 各普通高中学校建立“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作为升学档案的必备材料。对免予执行《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或适当放宽要求的学生,应注明原因并附医院证明。  第四十七条 每学期末,各普通高中学校以班级为单位,集中更新《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管理信息系统》电子学籍信息。  第四十八条 各普通高中学校应认真做好学生学分认定和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并根据省教育厅统一安排和高等学校招生录取需要,及时填报和维护《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发展评价报告》相关数据。  第四十九条 各普通高中学校每年两次填写《学生学籍变更情况统计表》并报各区(市)教体局,各区(市)教体局分别于每年5月20日和12月20日前报市教育局。   第八章 其他    第五十条 各区(市)教体局、各普通高中学校应确定一名领导分管学籍管理工作,同时设学籍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日常学籍管理工作。  第五十一条 各区(市)教体局、各普通高中学校应配备学籍管理专用的计算机、激光打印机、数码摄像头、移动硬盘(或优盘)等必须设备。  第五十二条 学生转学或借读手续办理完毕,学校方可接收学生就读。  第五十三条 每次学业水平考试前20天,暂停办理学生学籍变更手续,考试结束后继续办理。  第五十四条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对学籍管理工作定期组织检查评比,对工作成绩优异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工作失误或产生不良影响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和处分。已被认定为规范化学校的,根据规范化学校动态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对学生进行处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8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1年12月31日止。1997年印发的《青岛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青教通字[1997]216号)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同时废止。[1] 参考资料 1. 青岛市教育局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办法 http://www.qdgmxx.qdedu.net/newsinfo.aspx?pkid=16893 开放分类: 高中,办法,青岛市,学籍管理 “青岛市教育局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办法”相关词条: 什么是相关词条 我来完善百度百科中的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本词条对我有帮助0 分享到i贴吧 添加到搜藏 分享到新浪微博 合作编辑者 教育政策法规 更多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需进一步完善,百科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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